陜西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暫行辦法
更新日期:2019-10-16 已瀏覽:1921次
法規(guī)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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陜西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暫行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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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(guī)文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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陜勞社發(fā)〔2006〕1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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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機構(gòu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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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(guī)類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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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規(guī)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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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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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(guī)正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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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根據(jù)國務院《工傷保險條例》和《陜西省實施<工傷保險條例>辦法》,為加強和規(guī)范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工作,切實保障和維護用人單位及職工的合法權(quán)益,結(jié)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,是指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(gòu)根據(jù)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(yī)學專家,依據(jù)國家有關(guān)標準,對勞動者傷、病情況和供養(yǎng)直系親屬喪失勞動能力情況,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并作出技術(shù)性結(jié)論的活動。
第三條: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各類企業(yè)、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(以下稱用人單位)的職工或雇工(以下稱職工)以及國家機關(guān)、事業(yè)單位、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適用本辦法。
……
第四十一條:本辦法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解釋。 第四十二條: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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